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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 采购文件 (2023年12月)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 采购文件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范围 4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4 第二节 服务要求 5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5 第二章 服务要求 6 第一节 服务要求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0 第一节 评标办法 10 第二节 废标条款 21 第三节 无效标条款 21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投标限价: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充电服务收费不得高于1.18元/度电 标项名称: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 1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本期项目采购一名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供应商。投标人提供设备和智慧化的充电收费系统,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车充电服务。 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5年。如本项目所指的新能源充电桩运营主体发生更改,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管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人收取投标人每月除去电力支出的收入总额的5%管理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已落实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具备充电桩建设相关资质。 (1)基本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承诺函;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⑤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范本);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需具备充电桩建设相关资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下午16:30(以北京时间为准)。 文件获取方式: 方式:获取采购文件,须发送委托授权书原件的扫描件 、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 (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及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至电子邮箱2934510998@qq.com并打电话通知,若原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则无投标资格。 四、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贵州理工学院产业孵化园601办公室 开标时间:2024年1月10日10:00 开标地点:贵州理工学院产业孵化园601办公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州理工学院产业孵化园 联系方式:陈经理15519591214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一、项目概述 本期项目采购一名新能源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供应商提供设备和智慧化的收费系统,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 二、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成交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投标限价为:充电桩收费金额不得高于1.18元/度电。 三、采购合同管理: 1.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2. 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1.采购人名称: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博士路 3.联 系 人:陈经理 第二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承诺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三)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与竞标
第二章 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合作运营商自签订合同之日 3 个月内按建设运营方案完成建设、调试并投入使用运营。,合作期限为5年,即采购人提供建设地块建设及经营权,成交人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及运营成本,招标人不承担日常经营成本,采购人收取管理费。 (一)设备安全要求 1.制定各岗位人员安全操作程序,要求员工按规范操作,并为员工投意外伤害险,确保无安全隐患。成交供应商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员工与成交供应商的任何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如执法部门认定或司法机关判决校方承担责任的,采购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全额向成交供应商追偿,并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罚。 (二)服务要求 1.投标人为采购人安装指定数量充电桩,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投标人应保证充电设备的安全,若发生安全问题由投标人全权负责。 3.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友好协商安装场地。 4.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收费账户及金额有监管权。 5.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中标人应当确保项目所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若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由中标人进行维修维护,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不从运营收入中作为运营成本扣除。 二、服务范围 本项目采购的服务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 三、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 本项目规范按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均应使用国家规范的国际先进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各行业的相应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本项目由成交人建设运营,运营期间成交人自负盈亏,成交人自付费用对所有充电桩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增加、升级改造及维护,同时负责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 四、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二节 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五年。如本项目所指的新能源充电桩运营主体发生更改,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服务地点:贵安新区贵州理工学院。 二、验收标准、规范 本项目规范按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均应使用国家规范的国际先进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各行业的相应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时约定。 四、履约保证金 2万元,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供应商如不能按磋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无论何种原因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撤销其成交通知书,且成交供应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按法规另行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若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履约的,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须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服务期终止后30天内按程序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五、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六、管理费 本项目采购人需收取投标人管理费,采购人收取投标人每月仅除去电力支出的收入总额的5%管理费。 七、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若在服务及建设中出现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2.3.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若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校内与师生发生纠纷,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若师生对运营服务进行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经核实情况属实,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供应商未经过考核,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对招标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7.保证其使用的服务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如因被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费用,与招标人无关。 8.支付代理服务费,包干价: 3000 .00元。成交供应商在签收成交通知书时,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一节 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进行综合评分后,以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至3家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二、评分因素 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评分因素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三、评分标准 1.初步审查表
2.评分表 评 分 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专家签字:
4.评分汇总表 评 分 汇 总 表
第二节 废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给予废标,项目磋商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高于了投标限价;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节 无效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1.递交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公章及签字的; 2.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4.竞标初始报价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的; 5.最终报价不满足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限价的; 6.响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响应文件未胶装成册的(采用打孔装订、活页夹等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1. 竞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无效。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采购项目的。 1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 采购文件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范围 4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4 第二节 服务要求 5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5 第二章 服务要求 6 第一节 服务要求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0 第一节 评标办法 10 第二节 废标条款 21 第三节 无效标条款 21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投标限价: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充电服务收费不得高于1.18元/度电 标项名称: 贵州理工学院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 1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本期项目采购一名新能源充电桩运营服务供应商。投标人提供设备和智慧化的充电收费系统,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车充电服务。 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5年。如本项目所指的新能源充电桩运营主体发生更改,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管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人收取投标人每月除去电力支出的收入总额的5%管理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已落实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具备充电桩建设相关资质。 (1)基本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承诺函;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⑤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范本);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需具备充电桩建设相关资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下午16:30(以北京时间为准)。 文件获取方式: 方式:获取采购文件,须发送委托授权书原件的扫描件 、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 (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及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至电子邮箱2934510998@qq.com并打电话通知,若原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则无投标资格。 四、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贵州理工学院产业孵化园601办公室 开标时间:2024年1月10日10:00 开标地点:贵州理工学院产业孵化园601办公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州理工学院产业孵化园 联系方式:陈经理15519591214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一、项目概述 本期项目采购一名新能源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供应商提供设备和智慧化的收费系统,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 二、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成交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投标限价为:充电桩收费金额不得高于1.18元/度电。 三、采购合同管理: 1.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2. 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1.采购人名称:贵州理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博士路 3.联 系 人:陈经理 第二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承诺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三)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与竞标
第二章 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合作运营商自签订合同之日 3 个月内按建设运营方案完成建设、调试并投入使用运营。,合作期限为5年,即采购人提供建设地块建设及经营权,成交人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及运营成本,招标人不承担日常经营成本,采购人收取管理费。 (一)设备安全要求 1.制定各岗位人员安全操作程序,要求员工按规范操作,并为员工投意外伤害险,确保无安全隐患。成交供应商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员工与成交供应商的任何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如执法部门认定或司法机关判决校方承担责任的,采购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全额向成交供应商追偿,并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罚。 (二)服务要求 1.投标人为采购人安装指定数量充电桩,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投标人应保证充电设备的安全,若发生安全问题由投标人全权负责。 3.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友好协商安装场地。 4.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收费账户及金额有监管权。 5.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中标人应当确保项目所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若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由中标人进行维修维护,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不从运营收入中作为运营成本扣除。 二、服务范围 本项目采购的服务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 三、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 本项目规范按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均应使用国家规范的国际先进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各行业的相应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本项目由成交人建设运营,运营期间成交人自负盈亏,成交人自付费用对所有充电桩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增加、升级改造及维护,同时负责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 四、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二节 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五年。如本项目所指的新能源充电桩运营主体发生更改,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服务地点:贵安新区贵州理工学院。 二、验收标准、规范 本项目规范按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均应使用国家规范的国际先进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各行业的相应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时约定。 四、履约保证金 2万元,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供应商如不能按磋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无论何种原因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撤销其成交通知书,且成交供应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按法规另行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若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履约的,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须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服务期终止后30天内按程序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五、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六、管理费 本项目采购人需收取投标人管理费,采购人收取投标人每月仅除去电力支出的收入总额的5%管理费。 七、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若在服务及建设中出现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2.3.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若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校内与师生发生纠纷,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若师生对运营服务进行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经核实情况属实,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供应商未经过考核,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对招标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7.保证其使用的服务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如因被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费用,与招标人无关。 8.支付代理服务费,包干价: 3000 .00元。成交供应商在签收成交通知书时,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一节 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进行综合评分后,以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至3家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二、评分因素 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评分因素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三、评分标准 1.初步审查表
2.评分表 评 分 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专家签字:
4.评分汇总表 评 分 汇 总 表
第二节 废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给予废标,项目磋商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高于了投标限价;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节 无效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1.递交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公章及签字的; 2.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4.竞标初始报价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的; 5.最终报价不满足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限价的; 6.响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响应文件未胶装成册的(采用打孔装订、活页夹等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1. 竞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无效。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采购项目的。 1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